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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施工企业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
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、工程项目
(以下简称项目)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
备,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
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、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和《国
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
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,制定本
办法。
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(以下简称房屋
市政工程)施工活动的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
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企业应当坚持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,把保护群众生
命安全摆在首位,树牢安全发展理念,加强安全生产保障,完善
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,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
安全风险。
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
尽职守,依法履行职责,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,提高风险隐
患排查整改质量,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水平。
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企业和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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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。
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安全生产
考核合格证书,在企业和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下列人
员:
(一)企业主要负责人:包括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(执行董
事)、总经理(总裁)、实际控制人、实际负责人,分管安全生
产的副总经理(副总裁)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(副总裁)、
技术负责人、安全总监等。
(二)项目负责人: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。
(三)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: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
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。
第二章 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
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(不含安全总监)共同对本单位安
全生产全面负责,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:
(一)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,明确企业内设机构、
分支机构、子公司和项目的安全生产职责,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
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,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
设;
(二)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明确从企业主要
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、考核标准等内容,组织制定
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,加强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
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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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;
(四)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、培训计划和安全
生产资金投入计划;
(五)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
重预防工作机制,督促、带班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,及时消
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;
(六)组织建立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
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,明确工作内容、职责权限和
考核奖惩等要求;
(七)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
(八)及时、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。
第七条 特级、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
包资质序列企业宜设置专职安全总监。
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、分支机构、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规
模、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安全总监。
第八条 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
的考核,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,取得建筑施
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,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
事安全管理工作满 3 年。
第九条 企业安全总监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,专职履行下
列安全生产职责:
(一)组织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,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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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;
(二)组织制定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
施,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;
(三)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;
(四)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;
(五)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;
(六)督促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;
(七)组织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
预防工作机制;
(八)督促落实领导带班检查制度,督促、检查企业安全生
产工作,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;
(九)督促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组织实施
企业应急救援演练;
(十)监督指导企业分支机构、子公司和项目安全生产工作;
(十一)组织企业内部生产安全事故(隐患、险情)调查。
未设立企业安全总监的,应明确固定的岗位履行相应安全生
产职责。
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
责任书,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、奖惩措施,以及企业为项
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。
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组织考核项目负责人
安全生产管理能力,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,应当责令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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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正,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。
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,带班检查企
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,每年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
时间的 25%,相关检查记录分别在企业和项目存档备查。
第十三条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
项工程施工时,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。
对于有分支机构(非独立法人)的企业,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
能到现场的,可以书面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
检查。
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
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确认,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职责。
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
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,每月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
况至少开展 1 次专项检查。
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
应急预案演练;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协助做好组织实施工作。
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,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
组织实施应急救援,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
故情况;企业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,组织分管单位开展
应急救援。
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和落实企业房屋
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、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责任追究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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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,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。
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,按照规
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。鼓励企业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
津贴,并适当提高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、福
利等待遇。
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
的配备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,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、设备管
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:
(一)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: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
6 人;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 4 人;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;
(二)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:一级资质企业不少
于 3 人;二级以下(含不分等级)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;
(三)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:不少于 2 人;
(四)企业的分公司、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
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
(五)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,在上述基础上,
至少增加配备 1 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。
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
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:
(一)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
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
(二)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、培训相关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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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计划,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;
(三)组织或者参与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
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,督促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
全管理、重大事故隐患防治措施;
(四)组织或者参与企业应急救援演练;
(五)组织开展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,重点检
查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,及时
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,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;
(六)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、违反操作规程
的行为,并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;
(七)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措施,组织或者参与对企
业生产安全事故、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的调查处理工作,研
究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;
(八)督促落实企业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
艺、设备和材料;
(九)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,协助组
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,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工作。
第三章 项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
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,对项目
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,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:
(一)建立健全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明确各岗位的责
任人员、责任范围等内容,加强对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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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况的监督、考核;
(二)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,加强安全生产标准
化建设;
(三)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;
(四)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、培训计划;
(五)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;
(六)组织建立并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
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,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履
职,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;
(七)为一线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生产条件,落实带班生产制
度,督促、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,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
故隐患;
(八)组织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开展应急
演练;
(九)及时、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。
第二十一条 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,应当配备
安全总监,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:
(一)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 500 人的;
(二)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;
(三)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 4 亿元的,或者隧道、
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 4 千米的。
鼓励企业根据安全风险、工期进度、项目重要性等因素,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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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范围外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、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
构。
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
资格(建筑施工安全类),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
产考核合格证书,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 2 年。
第二十三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履行下列安
全生产管理职责:
(一)组织制定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,负
责领导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
(二)组织制定并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
施,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;
(三)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;
(四)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;
(五)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;
(六)督促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;
(七)组织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
预防工作机制;
(八)督促、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,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
意见;
(九)督促落实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组织实施
项目应急救援演练;
(十)及时、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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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、项目安全总监均应当落实带班生产
制度,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%。因其他
事务需短期离开施工现场时,应当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
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工作。
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,正常施工期间,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
场时应当委托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。
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
时,项目经理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。
第二十五条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
理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:
(一)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和
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
(二)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,如实记录
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;
(三)组织或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
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,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,确认危险性较大
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
况,现场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
实施情况;
(四)组织或参与项目应急救援演练;
(五)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,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,
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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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及时复核现场安全生产条件,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、
强令冒险作业、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,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;
(七)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整改措施。
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
产管理人员,且施工期间在岗履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:
(一)建筑工程、装修工程项目按照建筑面积配备:
1.1 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少于 1 人;
2.1 万~5 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少于 2 人;
3.5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不少于 3 人,且每增加 5 万平方米,
应当至少增加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
(二)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配备:
1.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少于 1 人;
2.5000 万~2 亿元的项目不少于 2 人;
3.2 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 3 人,且每增加 2 亿元,应当至
少增加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
(三)在前款所述基础上,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,
应当至少增加 1 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。
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
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,且人员数量应当至
少满足下列要求:
1.50 人以下的,配备不少于 1 人;
2.50 人~200 人的,配备不少于 2 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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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200 人以上的,配备不少于 3 人,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
员总人数的 1%,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
加。
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、隧道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采用
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备或致害因素多、施工作业难度
大、同时实施多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,企业应当
根据施工实际情况,在第二十六条、二十七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
增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。
第二十九条 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
企业委派制度,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领导。
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协助项目经理
做好安全生产工作,并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
全生产管理机构。
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向项目所在地县
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安全生产
管理人员名单,如有变更,及时报备。项目建设期间,项目经理、
项目安全总监原则上不得调整;确需调整的,履行相关变更手续。
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当组织建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台
账,逐项明确重大事故隐患、重大险情的整改、处置工作的责任
人、措施、资金、期限和应急预案,实行闭环管理,逐项销号。
项目安全总监应当督促、检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
重大险情处置工作,跟踪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险情处置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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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,直至隐患整改、险情处置工作完成并销号。
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,
应当立即督促整改;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事
故隐患、重大险情,应当及时报告项目经理、项目安全总监和企
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,项目经理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处置。
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项目开展 1 次
应急救援演练。
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,项目经理应当按照规定立
即启动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采取应急救援措施,并
按照规定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
门报告有关情况。
第三十三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期间,应
当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,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,任
何人不得对视频资料进行编辑、篡改,原始视频资料至少留档保
存 6 个月。
第三十四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每日安全
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及时填入施工安全日志(示范文本见附
件)。
第三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
检查记录仪和施工安全日志落实情况的监督抽查,将抽查结果作
为监督考核项目经理、项目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
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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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当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,对本
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巡视检查。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
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。
兼职安全巡查员、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市政工程
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、重大险情和违章指挥、违章操作行为,
企业应当对报告者予以适当奖励。
第三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牵头组织分包企业建立项
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。分包企业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
员、施工作业班组的安全巡查员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
理、项目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
理。
第四章 监督管理
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
产许可证时,应当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
理人员配备情况。
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,应当审查项目
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。
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态监管,发现企业、项目
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
定要求的,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实施处罚。
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
门应当对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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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查,对长期脱离岗位、履职不力的人员,应当督促有关企业依
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,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予以查处。
对未开展排查或排查后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等导致
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,应当参照事故调查处理;适用《中华
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危险作业罪的,应当向有关部
门移交线索,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、法律责任落实
到位。
第四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执行安
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制度和施工安全日志制度的,县级以上地方人
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。拒不整改或整
改不到位的,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
案。
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
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,全量动态更新和共享建筑施
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信息,并以电子
证照为载体,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
度。
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
查时,应当使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开展证照
扫码验真、人脸识别、考勤检查、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等工作。
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险情处置不力的
安全生产管理人员,应按规定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录入电子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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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。
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满 6 个月后实施,《住房
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
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〉的通知》(建质〔2008〕91 号)
和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
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建质〔2011〕111 号)同
时废止。
附件: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(示范文本)
附件
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
(示范文本)
项目名称
建设单位
施工单位
监理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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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
(示范文本)
日期: 年 月 日 天气情况:
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编号: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(签字):
今日施工内容
今日检查记录
序号 项目 填写内容
一
岗前
巡查
(一)安全防护
(二)施工现场临时用电
(三)施工消防
(四)危大工程(按分部分项工程岗前检查情况如实填写此栏)
(一)班前喊话情况
(二)告知施工作业人员危险事项
岗前
二
教育
(三)检查安全防护用品
(四)检查施工作业人员身体状况 — 19 —
(一)今日实施的危大工程
1.施工现场危大工程范围
2.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
(二)各危大工程作业前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
1.专项施工方案交底情况
2.安全技术交底情况
危大
三
工程
(三)对照相关标准规范、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执行情况
(四)各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
(五)各危大工程第三方监测情况
(六)各危大工程验收情况 — 20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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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
现场
高风
险作
业
(一)今日现场实施的高风险作业(如高处作业、施工临时用电、有限空间作业等)
(二)检查今日实施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控措施情况
五
重大
事故
隐患
排查
治理
今日排查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(含已发现但仍未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
进展情况)
六
一般
隐患
排查
治理
今日排查新发现的一般隐患治理情况(含已发现但仍未消除的一般隐患整改进展情
况)
七
事故
(险情)
处置
(一)事故(险情)基本情况
(二)事故(险情)报告情况
(三)应急处置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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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
从业
人员
履职
(一)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
(二)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
(三)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、违反操作规程情况
九
其他
安全
管理
(一)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请假情况
(二)是否存在压缩工期或赶工期情况
项目负责人(签字):
日 期: 年 月 日
填写说明及要求
一、填写说明
(一)表头信息
应当填写日期、天气情况、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考
核合格证书编号等相关信息。
(二)今日施工内容
应当填写项目当日施工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名称、层
段位置,施工作业班组、人数及进度情况等信息。
(三)今日检查记录
1.岗前巡查
(1)安全防护
应当填写检查时间、检查区域、存在问题、整改落实责任人、
整改完成时间、计划复查时间等,要做到先防护后施工。
安全防护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:个人劳保防护用品,高处作
业及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措施,电气具安全防护装置等。
对于岗前排查出的安全防护问题,必须在当日班前晨会予以
整改落实,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。
(2)施工现场临时用电
应当填写检查时间、检查区域、存在问题、整改落实责任人、
整改完成时间、计划复查时间等。
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:配电箱、开关箱是
否满足“三级配电、两级保护”、“一机一闸、一箱一漏”,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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缆线架空或拖地使用情况,电气具漏电保护情况,是否存在私搭
乱接现象等。
对于排查出的临时用电安全隐患问题,应立即组织整改,整
改完成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。
(3)施工消防
应当填写检查时间、检查区域、存在问题、整改落实责任人、
整改完成时间、计划复查时间等。
施工消防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:应急消防器材配备情况(含
消防栓和灭火器等),动火作业消防器材配备情况,逃生路线、
通道畅通情况,现场可燃易燃材料或易燃易爆品存放及使用情况
等。
(4)危大工程
根据实际情况,依据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〈危
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建
办质〔2018〕31号)规定,对项目施工前的作业环境、安全防护、
保证措施等进行检查,检查内容按照“三定原则”如实填写。
2.岗前教育
(1)班前喊话情况
应当填写受教育人员所在班组名称、各班组受教育人数、教
育人姓名、开展安全教育的时间地点等信息。
(2)告知施工作业人员危险事项
各班组根据岗位特点,填写提前告知施工作业人员危险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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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安全隐患点。每日上岗前进行安全风险提醒、如何做好安全防
护等,确保施工作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保护自身安全。
(3)检查安全防护用品
上岗前,检查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,如安全帽、安
全带、工作服、工作鞋、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;检
查当天所用的劳动用品、电动工具、临时用电线路等情况。
(4)检查施工作业人员身体状况
检查当日拟作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,对身体状况不好或
因饮酒和药物影响的人员要采取禁止上岗的管理措施。对如年纪
过大,或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病史的人员,不能让其从事高空、
高温、高湿、隧道、有限密闭空间等作业,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
的工作。
3.危大工程
(1)今日实施的危大工程
对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,应当逐项填写工程名称以及涉及部
位、主要特征等内容。工程名称应当根据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
厅关于实施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〉有关问
题的通知》(建办质〔2018〕31号)规定的范围填写;“涉及部
位”应当填写危大工程施工的部位信息,如XX单体XX层或XX标
高~XX标高、XX轴~XX轴等;“主要特征”应当填写危大工程的
特征信息,如模板高度、跨度、荷载(设计值)和基坑深度等。
(2)各危大工程作业前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
— 25 —
①专项施工方案交底情况
对项目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,应当逐项填写专项施工方案编
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
的情况。
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
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在危大工程作业前向施工现场
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的,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、
违规人员信息和整改结果。当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,应当注明“整
改工作未完成”。
②安全技术交底情况
对项目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,应当逐项填写施工现场管理人
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,并注明安全技术交底是
否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。
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
按规定在危大工程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,应当
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、违规人员信息和整改结果。当日
整改工作未完成的,应当注明“整改工作未完成”。
(3)对照相关标准规范、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,检查执
行情况
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危大工程,应当对照相关标准规范、
专项施工方案,填写检查专项施工方案执行的有关情况。
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大工程未按照专项
— 26 —
施工方案施工的,应当填写是否已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
负责人,项目负责人是否及时组织限期整改等情况。当日整改工
作未完成的,应当注明“整改工作未完成”。
(4)各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
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危大工程,应当逐项填写施工单位进
行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。
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
情况的,应当注明是否已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,并如
实记录紧急情况处置责任人、处置措施、处置结果等。当日处置
工作未完成的,应当注明“处置工作未完成”。
(5)各危大工程第三方监测情况
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
大工程,如第三方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情况的,应当填写第三方监
测单位向施工单位报告的具体时间、异常情形和异常情况的处置
责任人、处置措施、处置结果等。
第三方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情况但未按要求向施工单位报告
的,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。当日处置工作未完成的,
应当注明“处置工作未完成”。
(6)各危大工程验收情况
对项目当日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,应当逐项填写验
收情况。验收合格的,应当注明是否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
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,是否在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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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及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
识牌,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。
对项目当日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,项目专职安全生
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,如有关人员
未签字确认、未验收或未签字确认违规进入下一道工序、未按规
定设置验收标识牌等,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、违规
人员信息和整改结果。当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,应当注明“整改
工作未完成”。
4.现场高风险作业
(1)今日现场实施的高风险作业
应当逐项填写当日施工现场实施的高风险作业,包括高处作
业、施工临时用电、有限空间作业、拆除作业、大体积混凝土浇
筑作业、上下交叉作业、动火作业等。
(2)检查今日实施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控措施情况
应当填写检查当日实施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控措施。
5.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
今日排查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(含已发现但仍未
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)
对项目当日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,应当逐项填写重大事
故隐患情形、隐患所处部位、整改责任人、整改措施、整改结果
等信息。
其中隐患情形应当符合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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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判定标准(2024版)》(建质规〔2024〕5号)的规定;整改
责任人应当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;整改措施应当
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;整改结果应当如实记录。当日重大
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未完成的,应当注明“整改工作未完成”。
对已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,且在前期施工安全日志中有
记录,相关整改工作未完成的,应当逐项每日跟踪记录整改进展
情况,直至整改工作完成,确保闭环。
6.一般隐患排查治理
今日排查新发现的一般隐患治理情况(含已发现但仍未消除
的一般隐患整改进展情况)
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危大工程、高
处作业、临时用电、交叉作业等各类事故隐患(不含重大事故隐
患),应当逐项填写隐患情形、所处部位,隐患整改责任人、整
改措施、整改结果等。整改措施应当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。
整改结果应当如实记录。当日隐患整改工作未完成的,应当注明
“整改工作未完成”。
对施工安全日志中已有记录,但仍整改未完成的隐患,应当
逐项每日跟踪记录整改进展情况,直至整改工作完成,确保闭环。
7.事故(险情)处置
项目当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(险情)的,应当填写以下信息:
(1)事故(险情)基本情况
包括发生的时间(具体到分钟)、施工部位、发生时的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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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作业人员情况、简要经过、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
(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)等。
(2)事故(险情)报告情况
包括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的时间(具体
到分钟);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向工程所在地住
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时间(具体到分钟)。
(3)应急处置情况
包括施工单位是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;施工单位应急处置责
任人;处置措施和处置结果,如组织抢救遇险人员、组织现场人
员撤离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、衍生灾害发生、
维护事故现场秩序、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情况。
当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未完成的,应当注明“应急处置工作
未完成”。
8.从业人员履职
(1)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
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专业分包单
位、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无
证、持假证、持失效证书上岗等违法行为,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的
具体情形,并在当日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”中记录违法
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。
(2)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
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特种作业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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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存在无证、持假证、持失效证书上岗等违法行为,应当记录违
法行为的具体情形,并在当日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”中
记录违法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。
(3)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、违反操作规程
情况
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从业人员违
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、违反操作规程等危及施工作业安全的行
为,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、违法人员信息和处理结
果。
9.其他安全管理
(1)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请假情况
应当如实填写当日项目负责人、项目安全负责人、项目专职
安全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的请假情况。
(2)是否存在压缩工期或赶工期情况
检查当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,如果存在压缩工期或赶工
期情况,应当如实填写;如果没有,则填无。
二、填写要求
(一)施工安全日志由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日填
写。填写应当字迹清晰,不能随意涂改。
项目配备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,各专职安全生产管
理人员应当分别记录,签名后上报项目负责人。
(二)施工安全日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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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当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还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
认:
1.存在危大工程或超危大工程施工的;
2.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;
3.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、
停工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;
4.发生生产安全事故(险情)的。
(三)施工安全日志应当记录关键要点,并描述清楚。
(四)隐患问题整改和应急处置填写应当做到内容完整,逻
辑清晰,形成闭环。
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,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专门台
账,明确隐患整改责任、措施、资金、时限、预案,完成一项,
销号一项。
(五)施工安全日志应当每日记录,不得后补。记录时间从
项目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,逐日记载、不得随意中
断。施工中止的,应当加以说明,可在停工前最后一天或复工后
第一天的日志中描述清楚。
(六)施工单位应当按月收集、归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
人员的施工安全日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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